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各開發區相關工作部門:
根據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鞍人社發〔2024〕1號)精神,自2024年5月1日起,我市上調最低工資標準。根據相關規定,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同步調整,現將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失業保險金基數
2024年5月1日起,我市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千山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四城區和開發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710元調整至1900元;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以下簡稱“海臺岫”)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580元調整至1700元。
二、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的失業保險費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5%,四城區和開發區每人每月1615元,海臺岫每人每月1445元。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的失業保險費累計繳費滿10年及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四城區和開發區每人每月1710元,海臺岫每人每月1530元。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