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要求,編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部門,負責承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辦公地址:鞍山市鐵東區莘英路899號
辦公時間:8:30—11:30 13: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公休日除外)
聯系電話:0412-5538216
傳真號碼:0412-5540851
二、主動公開
1、公開范圍: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則,市人社局辦公室按照《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依法向社會主動公開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并遵照上級行政機關部署,結合實際工作不斷增加主動公開內容。
2、公開內容
(1)局領導及分工;
(2)局工作機構及其主要職能、機構設置;
(3)局依法公開的政策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及解讀;
(4)局重要會議的主要內容;
(5)局重點工作動態;
(6)局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7)其他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
3、公開方式:主要通過鞍山市人社局門戶網站(http://www.xzy333.net/)公開政府信息。同時,根據政府信息內容和特點通過新聞發布會以及微信公眾賬號、報刊、廣播、電視等載體予以公開。
4、公開時限:屬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務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申請公開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在公開信息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根據現有政府信息的實際物理狀態提供,不承擔對政府信息進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義務,需要進行脫敏、脫密處理的除外。
(一)確定被申請機關
為有利于申請人準確快捷獲取政府信息,申請人在申請政府信息時應先確定被申請機關,即被申請機關應當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機關或牽頭制作機關;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公開由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機構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依法受理向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請。
(三)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通過現場、信函和電子郵件提出申請的,應填寫《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詳見附件1)。原則上申請人提出一次申請只可以申請公開一條政府信息。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法人或組織提出申請,應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
申請人在填寫《申請表》時,應按規定認真填寫,真實寫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地址;
2、詳細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標題、發布時間、文號、制作機關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征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四)申請方式
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申請人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后,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務公開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asrsjzwgk@163.com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填寫的申請表可通過信函、電報、傳真等形式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提交。通過信函方式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地址:鞍山市鐵東區莘英路899號 市人社局辦公室
郵編:114000
傳真:5540851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當面提出申請,當面申請時申請人應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地址:鞍山市鐵東區莘英路899號 市人社局辦公室
受理時間:9:00-11:00,14:00-17:00(法定節假日、公休日除外)
(五)申請的處理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在收到申請表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即時出具登記回執。并在收到申請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復:
1、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內容不明確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正、補充,出具政府信息補正申請通知書。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的方式、途徑,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告知申請人可以部分公開及其獲取方式和途徑;對不予公開的部分,說明理由,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及理由,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出具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但本機關未制作或者保存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需延期答復的,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7、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六)書面答復
根據《條例》有關規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相應書面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9、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予以公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依照《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1、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四、不予公開范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市人社局辦公室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五、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和舉報。
六、救濟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