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充分發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65號)等有關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在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省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辦理工資保證金。工資保證金可以采用在銀行設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儲的方式,也可以用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附件1)或保險機構出具的工程保證保險替代。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程建設領域以下在建工程項目:
(一)所有需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在建工程項目;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但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項目。
第五條 工資保證金制度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具體管理。
實施具體管理的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應的行政區,以下統稱“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商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章 工資保證金存儲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所在地的銀行存儲工資保證金或申請開立銀行保函。
第七條 經辦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依法辦理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存儲、查詢、支取、銷戶及開立保函等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程所在的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設有分支機構;
(二)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并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門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時告知相關單位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九條 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與經辦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附件2),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經辦銀行應將協議書副本送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經辦銀行應當規范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工作,為存儲工資保證金提供必要的便利,與開戶單位核實賬戶性質,在業務系統中對工資保證金賬戶進行特殊標識,并在相關網絡查控平臺、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劃撥設置,防止被不當查封、凍結或劃撥,保障資金安全。
第十一條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比例存儲,并按照以下情況進行區分:
(一)合同額在1億元以上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1%;
(二)合同額在3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1.5%;
(三)合同額在100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2%;
(四)合同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含1000萬元),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3%。
(五)合同額低于300萬元的工程,且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承建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免除該工程存儲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工程項目所在的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有兩個以上在建工程項目,存儲比例按以上合同額區間分別下浮0.5%。
第十二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后,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連續2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對其新增工程降低50%的存儲比例。對連續3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且按照相關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銀行按月代發管理的,對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前2年內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50%;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100%。
第十三條 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和利息歸開立賬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在工資保證金賬戶被監管期間,企業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資保證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
第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可選擇以銀行保函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保函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按規定比例計算應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數額。
保函正本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保存。
第十五條 銀行保函應以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受益人,保函性質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
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到期拒不清償時,由經辦銀行依照保函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其工程施工期內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保函到期前1個月提醒施工總承包單位更換新的保函或延長保函有效期。
第十七條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存儲工資保證金或開立銀行保函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名單及對應的工程名稱向社會公布,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本工程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情況納入維權信息告示牌內容。
第三章 工資保證金使用
第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工資保證金,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附件3),書面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經辦銀行。《支付通知書》應附《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代為支付農民工工資表》(附件4)。
經辦銀行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
施工總承包單位采用銀行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銀行保函的經辦銀行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依照銀行保函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十九條 工資保證金使用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
采用銀行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相同擔保范圍和擔保金額的新保函。施工總承包單位開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二十條 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項目完工或解除合同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書面承諾該工程項目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并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注銷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正本)。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持《取得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所需材料》(附件5)所列明的材料,到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領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銷戶)確認書》(以下簡稱《返還確認書》,附件6)。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施工總承包單位申請注銷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的書面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完成審核,符合規定的,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出具《返還確認書》。
選擇使用銀行保函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交書面申請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返還銀行保函正本。
經辦銀行收到《返還確認書》后,工資保證金賬戶解除監管,相應款項不再屬于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可自由支配賬戶資金或辦理賬戶銷戶。
向施工總承包單位出具《返還確認書》或退還銀行保函正本后,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向社會公布上述企業的名單。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工資保證金對應工程項目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應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履行清償(先行清償)責任后,可再次提交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退還銀行保函正本的書面申請。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工資保證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機制,對經核實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施工總承包單位在一定期限內未提交返還申請的,應主動啟動返還程序。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認為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工資保證金監管
第二十二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除用于清償或先行清償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監管,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本規定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應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通過會商、案件移轉等執法銜接機制,給予施工總承包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第二十四條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工資保證金管理臺賬,嚴格規范財務、審計制度,加強賬戶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應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施工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外,應按照有關規定計入其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對行政部門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房屋市政、鐵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領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參照本規定執行。
采用工程保證保險方式代替工資保證金的,參照銀行保函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關于建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通知》(遼人社規〔2018〕4號)同時廢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