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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廢止)關于印發《鞍山市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等4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2-05-25 15:51來源:鞍山人社局作者:點擊: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部門、財政部門,各用人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規范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公益性崗位管理、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管理、單位吸納就業補貼管理等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暫行)》、《鞍山市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鞍山市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管理辦法(暫行)》、《鞍山市單位吸納就業補貼管理辦法(暫行)》等4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鞍山市財政局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就業困難人員管理,規范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范圍和流程,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現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

    第三條 全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民政、司法、財政、審計、退役軍人、鄉村振興、征兵辦、殘聯、工會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共享數據和信息,加大協同查處力度,維護就業補助資金安全。

    第二章 認定范圍

    第四條 根據《關于延續實施和優化完善減負穩崗擴就業政策措施的通知》(遼人社發〔2021〕7號)規定,就業困難人員主要包括以下10類:

    (一)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零就業家庭指城鎮居民家庭成員中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的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家庭。須滿足以下條件:在同一家庭戶口內,同時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城鎮居民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指民法典第1045條規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下同)。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三)登記失業人員中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

    (四)殘疾人。

    (五)單親撫養未成年人者。

    (六)隨軍后無工作的現役軍人配偶。

    (七)享受定期定量撫恤和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

    (八)烈屬。

    (九)脫貧勞動力。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就業意愿的未就業省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脫貧人口。

    (十)農村低收入勞動力。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就業意愿的未就業省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農村低保對象、農村特困人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以及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人口等農村低收入人口。

    第五條 根據《關于延續實施和優化完善減負穩崗擴就業政策措施的通知》(遼人社發〔2021〕7號)規定,符合《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政策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遼政發〔2020〕9號)規定的,參照就業困難人員享受有關援助和幫扶政策條件的主要包括以下5類:

    (一)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模范。

    (二)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農民。

    (三)非省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脫貧勞動力。

    (四)非省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農村低收入勞動力。

    (五)符合條件的孤兒。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中16周歲(含)以上有勞動能力、就業意愿的孤兒。

    第三章 認定流程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人員應當到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區(村)提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并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具體要件如下:

    (一)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提供《城鎮零就業家庭認定表》。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提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明材料。

    (三)殘疾人提供殘疾證。

    (四)單親撫養未成年人者提供離婚證、配偶死亡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五)隨軍后無工作的現役軍人配偶提供部隊證明材料。

    (六)享受定期定量撫恤和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提供優撫對象證明材料。

    (七)烈屬提供烈屬證明材料。

    參照就業困難人員享受有關援助和幫扶政策條件的,應提供如下要件:

    (一)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模范提供勞動模范證明材料。

    (二)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農民提供土地被征收證明材料。

    (三)符合條件的孤兒提供孤兒證明材料。

    第七條 社區(村)受理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對申請材料無異議的,將其申請信息錄入省級集中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就業系統”),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至街道(鄉鎮)。對申請材料有異議的,不予受理。其中對符合條件但材料不規范的,指導申請人重新提供;對不符合條件的,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第八條 街道(鄉鎮)對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進行初審,在收到社區(村)申請材料的1個工作日內做出初審意見(同意申請或不同意申請),將初審意見錄入就業系統,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至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第九條 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進行復審,在收到街道(鄉鎮)申請材料的1個工作日內做出復審意見(同意申請或不同意申請),將復審意見錄入就業系統。建立就業困難人員檔案,將申請材料登記造冊,以備調閱和檢查。

    第四章 退出情形

    第十條 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一)實現就業的,包括企業就業、機關事業單位就業、領取營業執照等其他形式就業的;

    (二)被安置公益性崗位的;

    (三)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身份證年齡計算)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的;

    (六)以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身份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任一家庭成員實現就業的;

    (七)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身份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以單親撫養未成年人者身份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已婚或子女已成年的;

    (九)以隨軍后無工作的現役軍人配偶身份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實現就業或配偶退出現役的;

    (十)以享受定期定量撫恤和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身份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退出優撫對象的;

    (十一)以脫貧勞動力身份和農村低收入勞動力身份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已退出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的;

    (十二)以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模范身份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勞動模范榮譽被撤銷的;

    (十三)以土地被依法征收失地農民身份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重新獲取土地的;

    (十四)以符合條件孤兒身份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退出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的;

    (十五)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獲得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

    第五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社區(村)負責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對申請材料存疑的,可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或通過開展現場走訪等方式進行輔助判斷。定期對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進行核查,及時清退不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

    第十二條 街道(鄉鎮)負責對社區(村)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審查內容包括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適用政策是否正確等。定期對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進行核查,及時清退不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

    第十三條 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本地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的統籌協調,對街道(鄉鎮)、社區(村)開展業務指導和培訓,對街道(鄉鎮)提交的材料進行復審。審查內容包括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適用政策是否正確、街道(鄉鎮)初審意見是否正確等。

    第十四條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就業服務中心負責對全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定期組織開展政策和業務培訓。成立公共就業服務監督檢查小組,定期對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指導其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風險防控協同制度,開展數據比對工作,維護就業補助資金安全。鞍山市人力資源和就業服務中心每月提供就業困難人員信息,由相關部門進行數據比對,并將比對結果反饋鞍山市人力資源和就業服務中心,具體情況如下:

    (一)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將用工備案(就業登記)信息、失業保險待遇信息、養老保險繳費信息、養老保險待遇信息、退休人員審批信息、喪葬撫恤人員信息同就業困難人員信息進行比對。

    (二)鞍山市民政局負責將婚姻登記信息、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中的16周歲(含)以上孤兒信息同就業困難人員信息進行比對。

    (三)鞍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將殘疾人信息同就業困難人員信息進行比對。

    (四)鞍山市總工會負責將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模范信息同就業困難人員信息進行比對。

    (五)鞍山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土地征收部門負責將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農民信息同就業困難人員信息進行比對。

    相關部門定期向鞍山市人力資源和就業服務中心提供相關人員信息,由鞍山市人力資源和就業服務中心進行數據比對,具體情況如下:

    (一)鞍山市民政局每月提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信息、死亡人員信息。

    (二)鞍山市征兵辦公室按征兵時段提供應征入伍人員信息。

    (三)鞍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提供在鞍安置的軍轉干部信息、烈屬信息、享受定期定量撫恤和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信息。

    (四)鞍山市鄉村振興局每月提供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中的脫貧勞動力和農村低收入勞動力信息。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就業服務中心每月下發數據比對疑點數據,組織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核實,及時清退不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對多享受的補貼資金進行追繳。

    第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由任免機關、單位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員處分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給予處分,或由各級監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施行后,國家、遼寧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鞍山市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政策,規范公益性崗位設置、招用、錄用流程及人員管理,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現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公益性崗位是指由各類用人單位開發,并經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用于過渡性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崗位,具有“托底線、救急難、臨時性”的性質。公益性崗位開發單位為我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社會公共服務管理機構。

    第三條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就業服務中心負責制定和下達公益性崗位年度開發計劃,公益性崗位開發單位招用安置人員數量應在本地區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內。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實行公開招用,采取考試、考核等方法進行,由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

    第四條 全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民政、司法、財政、審計、退役軍人、鄉村振興、征兵辦、殘聯、工會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共享數據和信息,加大協同查處力度,維護就業補助資金安全。

    第二章 崗位設置、安置對象

    第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公益性崗位為全日制工作,主要包括社會公益類、社區公益類、單位公益類以及其他公益性崗位,具體崗位設置如下:

    (一)社會公益類。包括交通協勤、城市協管、農貿市場管理、公共設施維護、停車管理、城市環衛、城市綠化等;

    (二)社區公益類。包括社區巡防、社區保潔、社區綠化、社區保安、社區托老、托幼、殘疾人服務等;

    (三)單位公益類。包括后勤保障、門衛保安、門前三包、保潔綠化、設施設備維護等;

    (四)政府出資開發適合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其他公益性崗位。

    非全日制工作的公益性崗位安置及補貼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為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就業愿望并有勞動能力的就業困難人員,其身份認定按照《鞍山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暫行)》的相關規定執行。在續簽公益性崗位勞務協議前,安置對象應當重新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第三章 補貼時限、補貼標準

    第七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崗位補貼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6個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崗位補貼月標準為我市同期最低工資標準,按工作當月實際出勤天數計算。缺勤天數的崗位補貼應扣除,計算公式為:崗位補貼月標準÷21天×缺勤天數。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的婚假、工傷假、產假、喪假等法定假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包括開發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部分。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6個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第四章 崗位招用

    第九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崗位空缺情況制定招用計劃,向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招用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崗位設定事由、崗位名稱、崗位數量、崗位期限、崗位要求、工作內容、工資待遇等。

    第十條 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公益性崗位年度計劃,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開發單位招用申請的審核,審核合格的向鞍山市人力資源和就業服務中心備案,并將公益性崗位名稱、崗位數量、工作內容、工資待遇以及招用條件、報名時間、報名地點、考核方式等信息在縣(市)區、開發區政府網站上發布招用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符合招用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到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指定網站或地點報名。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會同開發單位對應招就業困難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確定符合條件人員。

    第十二條 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組織公益性崗位的招用考試、考核,并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確定擬安置人員,優先錄用符合崗位條件的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人員。

    第五章 崗位錄用

    第十三條 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縣(市)區、開發區政府網站發布公益性崗位招用考試考核及錄用結果,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單位應在公示期結束后的15日內,同安置人員簽訂《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勞務協議書》(見附件1)。安置人員應填寫《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承諾書》(見附件2)。開發單位到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將安置人員信息錄入省級集中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并按規定為安置人員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就業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五條 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首次勞務協議期限為6個月,試用期為1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務協議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繼續上崗;不合格的,取消錄用。在勞務協議期內,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向安置人員至少推薦2次適合其自身條件的就業崗位,同時推送技能培訓、創業培訓等政策。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推薦就業崗位的,其勞務協議到期后不再續簽。勞務協議累計期限不超過36個月,對初次被安置公益性崗位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工作至退休前一個月。

    第十六條 公益性崗位勞務協議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六章 崗位退出

    第十七條 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開發單位與其解除勞務協議,終止享受相關補貼: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招用條件的;

    (二)所從事的公益性崗位被取消的;

    (三)嚴重違反開發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開發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六)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七)通過其他方式實現就業的,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就業及領取營業執照等。

    (八)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九)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

    (十)退出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或未按規定重新認定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

    (十一)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外,其他人員享受崗位補貼累計超過36個月的,或者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包括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等)累計超過36個月的。

    第七章 工作職責

    第十八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單位應建立安置人員考評制度,考核出勤情況和工作情況,定期對安置人員進行考評,定期發放崗位補貼和繳納社會保險。定期將出勤情況、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和補貼申請等相關材料提交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不符合公益性崗位條件的安置人員按規定解除勞務協議。對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進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考評制度進行審定,對公益性崗位開發單位補貼申請進行審核。定期對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進行發放。定期對開發單位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公益性崗位條件的安置人員,應當及時通知開發單位解除勞務協議,對多享受的補貼資金進行追繳。

    第二十條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就業服務中心負責對全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公益性崗位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定期組織開展政策和業務培訓。成立公共就業服務監督檢查小組,定期對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指導其進行整改。

    第二十一條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就業服務中心和各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與同級財政部門每年組織對公益性崗位年度計劃執行、社會效果等情況進行評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益性崗位設置:

    (一)崗位設定所依據的階段性任務完成的。

    (二)崗位設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崗位設定期限期滿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風險防控協同制度,開展數據比對工作,維護就業補助資金安全。鞍山市人力資源和就業服務中心會同相關部門按照《鞍山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暫行)》的相關規定進行數據比對,并每月下發疑點數據,組織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核實,及時清退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對多享受的補貼資金進行追繳。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由任免機關、單位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員處分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處分,或由各級監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施行后,國家、遼寧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件1: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勞務協議書

    附件2: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承諾書



     

    鞍山市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規范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流程,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現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靈活就業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除與用人單位建立全日制勞動關系、在政策性幫扶崗位上崗以外,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和彈性工作等形式實現就業。

    本辦法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

    本辦法規定的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

    第三條 全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民政、司法、財政、審計、退役軍人、鄉村振興、征兵辦、殘聯、工會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共享數據和信息,加大協同查處力度,維護就業補助資金安全。

    第二章 補貼對象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象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參照就業困難人員享受政策人員(以下簡稱“就業困難人員”)以及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應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五條 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按照《鞍山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暫行)》相關規定執行。在享受補貼期間,每12個月至少重新認定一次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第六條 高校畢業生為畢業證書所注日期起2年內、首次就業形式為靈活就業的畢業生。

    第三章 補貼時限、補貼標準

    第七條 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6個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第八條 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時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九條 社會保險補貼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基本醫療保險補貼。養老保險補貼月標準為同期實際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的60%。醫療保險補貼月標準不超過同期實際月繳納醫療保險費的2/3。

    第四章 補貼申請

    第十條 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到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區(村)提出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并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材料、畢業證書和《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承諾書》(見附件)。已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應在每年6月和12月到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區(村)進行靈活就業登記,說明靈活就業形式、就業地點以及月均收入等情況。

    第十一條 社區(村)受理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對申請材料沒有異議的,將申請信息錄入省級集中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就業系統”),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至街道(鄉鎮)。對申請材料有異議的,不予受理。其中對符合條件但材料不規范的,指導申請人重新提供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第十二條 街道(鄉鎮)對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進行初審,在1個工作日內做出初審意見(同意申請或不同意申請),將初審意見錄入就業系統,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至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第十三條 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進行復審,在1個工作日內做出復審意見(同意申請或不同意申請),并將復審意見錄入就業系統。將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材料歸檔至就業困難人員檔案,以備調閱和檢查。每月將審核通過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名單,在縣(市)區、開發區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五章 補貼終止

    第十四條 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享受相關補貼:

    (一)實現就業的,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就業及領取營業執照(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等其他形式就業的。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身份證年齡計算)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高校畢業生入學、入伍、出國留學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靈活就業登記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

    (七)退出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或未按規定重新認定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

    (八)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外,其他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包括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等)累計超過36個月的。

    (九)高校畢業生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超過24個月的。

    第六章 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社區(村)負責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對申請材料存疑的,可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或通過開展現場走訪等方式進行輔助判斷。對已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進行靈活就業登記,對未按規定登記的終止社會保險補貼。定期對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進行核查,不符合條件的及時終止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六條 街道(鄉鎮)負責對社區(村)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審查內容包括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適用政策是否正確等。定期對已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進行核查,不符合條件的及時終止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七條 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本地區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工作的統籌協調,對街道(鄉鎮)、社區(村)開展業務指導和培訓。對街道(鄉鎮)提交的材料進行復審,審查內容包括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適用政策是否正確、街道(鄉鎮)初審意見是否正確等。定期對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進行發放。對不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多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資金進行追繳。

    第十八條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就業服務中心負責對全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定期組織開展政策和業務培訓。成立公共就業服務監督檢查小組,定期對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指導其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風險防控協同制度,開展數據比對工作,保障就業補助資金安全。鞍山市人力資源和就業服務中心會同相關部門按照《鞍山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暫行)》的相關規定進行數據比對,并每月下發疑點數據,組織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核實,及時終止不符合條件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多享受的補貼資金進行追繳。

    第二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由任免機關、單位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員處分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處分,或由各級監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施行后,國家、遼寧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件: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承諾書

     


    鞍山市單位吸納就業補貼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規范用人單位吸納就業補貼流程,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現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

    本辦法規定的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

    本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是指營業執照注冊地為我市的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不包括公益性崗位開發單位。

    第三條 全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民政、司法、財政、審計、退役軍人、鄉村振興、征兵辦、殘聯、工會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共享數據和信息,加大協同查處力度,維護就業補助資金安全。

    第二章 補貼對象

    第四條 單位吸納就業補貼對象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參照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相關政策人員(以下簡稱“就業困難人員”)及高校畢業生。

    第五條 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按照《鞍山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暫行)》的相關規定執行。在享受補貼期間,每12個月至少重新認定一次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第六條 高校畢業生為畢業年度的或者登記失業的并其畢業證書所注日期起5年內的畢業生。

    第三章 補貼時限、補貼標準

    第七條 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按我市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40%給予吸納就業崗位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第八條 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6個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第九條 招用高校畢業生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其為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部分。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四章 補貼申請

    第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應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進行用工備案(就業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到單位注冊地所在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單位吸納就業補貼申請,并提供營業執照、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證明、畢業證書等材料。

    第十一條 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用人單位的單位吸納就業補貼申請,并將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名單在縣(市)區、開發區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單位吸納就業補貼信息錄入省級集中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

    第五章 補貼終止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享受相關補貼:

    (一)用人單位與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破產、重組或被注銷的。

    (三)就業困難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身份證年齡計算)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四)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死亡的。

    (五)退出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或未按規定重新認定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

    (六)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外,其他人員享受崗位補貼累計超過36個月的,或者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包括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等)累計超過36個月的。

    (七)高校畢業生其畢業證書所注日期超過5年的,或者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超過12個月的。

    第六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定期向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交吸納人員工資明細、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和補貼申請等相關材料,每年12月提交招用就業困難人員重新認定的材料。對單位吸納就業補貼資金進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用人單位補貼申請審核,對用人單位吸納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發放吸納就業補貼。對不符條件的及時終止補貼,對多享受的補貼資金進行追繳。

    第十五條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就業服務中心負責對全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單位吸納就業補貼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定期組織開展政策和業務培訓。成立公共就業服務監督檢查小組,定期對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指導其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風險防控協同制度,開展數據比對工作,維護就業補助資金安全。鞍山市人力資源和就業服務中心會同相關業務部門按照《鞍山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暫行)》的相關規定進行數據比對,并每月下發疑點數據,組織縣(市)區、開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核實,對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及時終止補貼,對多享受的補貼資金進行追繳。

    第十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由任免機關、單位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員處分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處分,或由各級監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施行后,國家、遼寧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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