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遼寧省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宣傳指南
各參保單位: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援企穩崗和加強民生保障的工作部署,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切實做好全省2021年度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工作,助力參保單位“穩崗位、保用工”,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助企紓困和民生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遼人社發〔2022〕10號)和《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有關事項的通知》(遼人社函〔2022〕89號)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穩崗返還執行期限
2021年度穩崗返還的申報受理截止時間為2022年12月31日(每月最后兩個工作日不受理申報業務)。
二、返還對象
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
三、享受條件
2021年1月至12月期間,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2021年度失業保險費;2021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參保單位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不屬于嚴重失信單位及技術落后、沒有市場前景、生產恢復無望的“僵尸企業”的,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領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四、裁員率計算方法
1.參保單位裁員率=(2020年12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2021年12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2020年12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100%。
2.2021年新成立的單位裁員率=(2021年首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2021年12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2021年首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100%。
3.死亡、退休、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勞動關系、主動辭職、違反法律紀律辭退、調離原單位等人員可不納入裁員率計算范圍。
五、返還標準
大型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返還,中小微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90%返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返還標準執行。
企業劃型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金融企業劃型依據《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用人單位2021年度存在失業保險欠費的,可在補繳后申領,其中,補繳的2021年度失業保險費納入當年失業保險穩崗返還金額計算基數,補繳的其他年度歷史欠費、滯納金等不予納入。
六、返還方式
2021年度的穩崗返還工作采取“免申即享”和參保單位申報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全面推進“免申即享”的經辦模式,無需參保單位主動申報,經辦機構在數據篩查和橫向比對的基礎上,直接確定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資金返還。
從即日起,請各參保單位留意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的穩崗返還公示名單。在名單內的單位可直接享受穩崗返還政策;未在名單內的單位可到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七、穩崗返還申報工作流程
1.申請。參保單位填寫《遼寧省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申請表》(見附件1 ,并加蓋單位公章),參保單位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到其參保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穩崗返還資金,申報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
(2)不計算裁員的情況證明材料(見附件2 )。
(3)在失信懲戒等“負面清單”內的單位,需提供有效的修復信息相關證明材料。
2.初審與復核。各經辦機構對初審單位申報的材料進行初審與復核。
3.公示。以市為單位,在市人社部門官方網站將當期享受穩崗返還資金的參保單位名單和返還金額進行公示,公示的時間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并受理組織和個人的監督舉報。
4.資金撥付。各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公示擬發放的穩崗返還資金進行匯總,生成撥付計劃,按失業保險基金撥付流程申請資金,待公示結束后無異議且資金撥付到位后,返還資金轉賬至參保單位所屬銀行賬戶。
八、關于其他情況
(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申報穩崗返還時,除正常申報要件外,還需提供:
1.代理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及其代繳的虛擬機構的人數和其2021年度繳費額。經辦機構在審核時將這部分繳費額從穩崗返還計算基數中扣除。
2.與協議服務的單位關于資金分配和使用的證明材料(如協議書、合同、情況說明等資料,“情況說明”見附件3、附件4 )。
(二)2021年新成立的單位,自成立之日起至申報日累計足額繳費滿12個月,可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返還金額以單位2021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為基數計算。
(三)由于銀行賬號有誤等原因造成穩崗返還資金撥付不成功的,參保單位可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重新申報相關信息,由經辦機構進行返還資金二次發放。
(四)在穩崗返還工作過程中,因單位劃型或繳費信息有誤等對實際返還金額有疑義的參保單位,可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實,核實無誤的,可重新核定返還金額,并對應返還資金補發差額。
《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
《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