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各開發區相關工作部門:
根據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鞍人社發〔2021〕5號)精神,自2021年11月1日起,我市上調最低工資標準。根據相關規定,我市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標準同步調整,現將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失業保險待遇基數
2021年11月1日起,我市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千山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開發區、千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四城區和開發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610元調整至1710元;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以下簡稱“海臺岫”)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480元調整至1580元。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標準同步調整。
二、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的失業保險費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5%,四城區和開發區每人每月1453.5元,海臺岫每人每月1343元;疫情期間臨時上調至90%,四城區和開發區每人每月1539元,海臺岫每人每月1422元。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的失業保險費累計繳費滿10年及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四城區和開發區每人每月1539元,海臺岫每人每月1422元;疫情期間臨時上調至95%,四城區和開發區每人每月1624.5元,海臺岫每人每月1501元。
三、調整失業補助金標準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或失業保險費未繳滿1年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為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繳費滿1年不足10年對應檔次)的50%,四城區和開發區每人每月726.75元,海臺岫每人每月671.5元。
失業保險費繳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為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繳費滿1年不足10年對應檔次)的80%,四城區和開發區每人每月1162.8元,海臺岫每人每月1074.4元。
失業保險費繳滿10年及以上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為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繳費滿10年及以上對應檔次)的80%,四城區和開發區每人每月1231.2元,海臺岫每人每月1137.6元。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