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堵塞補繳業務漏洞,杜絕違規現象發生,我市出臺《關于貫徹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有關問題的意見》,給鞍山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工作立規矩。鞍山市各縣(市)、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次性補繳業務,包括一次性累計補繳36個月或以上人員、企業新補錄人員信息并補繳人員、補繳時間早于系統參保時間人員等情況,需經鞍山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補繳工作領導小組聯審確認后方可辦理。
在辦理過程中,企業向對應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補繳申請并提供相應材料,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對企業提供材料進行初審后,按月填寫《企業職工申請補繳養老保險人員明細表》(一式兩份),經辦人、部室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簽字并加蓋公章,連同企業提供的補繳養老保險所需材料的復印件一份(必要時調閱人員檔案和材料原件),于每月報送至市社保中心稽核內控部。參保單位根據具體補費情況應提供職工檔案(含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退休審批表等)、工資單、《就業失業登記證》《養老保險手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臨時工調配單》;職工檔案丟失的提供《勞動關系認定書》;所屬單位已更名的,須提供相關變更手續或證明材料;信訪件、勞動仲裁裁決、法院判決的養老保險補費情況,須留存相應信訪答復/裁決書/判決書的復印件。
稽核內控部收到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報送的材料,當月提交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補繳工作領導小組進行聯審工作,并將聯審結果對各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反饋。鞍山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補繳工作領導小組出具《企業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聯審情況明細表》,對聯審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市社保中心會給出未通過原因或完善補繳材料意見,待補繳材料完善后重新進行聯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