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保險經辦機構是為滿足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險管理服務需求而設立的?!渡鐣kU法》第八條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責作了總體性的規定,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作了具體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八十三條第二款也有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登記;(2)負責社會保險費核定并確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依法征收社會保險費;(3)負責建立管理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檔案,保管繳費數據和申報、支付或結算憑證等;(4)負責建立管理參保人員繳費記錄和社會保險待遇權益記錄;(5)負責審核支付社會保險待遇;(6)負責提供社會保險查詢、咨詢等相關服務;(7)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8)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9)負責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10)負責受理有關社會保險的舉報、投訴。
除《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的職責外,目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履行的主要職責還有《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6號)、《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4號)中規定的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社會保險稽核、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草案并具體執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個人權益記錄等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