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待遇對象:
用人單位為生育職工連續繳滿10個月并繼續為其繳費,同時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含計劃生育)的職工。
二享受待遇時限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另男護理假15天。生育津貼根據生育職工產假天數計發。
依據《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職工生育津貼按照上述辦法計算。生育職工在2014年9月26日后休產假或未休完產假者,按上述產假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在2014年9月25日前已休完產假的按原規定執行。符合規定的男護理假工資等問題,均按上述時間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