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這一規定,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的規定精神是一致的。《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執行。”
“分段計算”是指參保人員達到退休條件并確定待遇領取地后,核定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將其在不同統籌地區、不同階段各年度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與待遇領取地相對應的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進行分段計算,之后確定其基本養老金領取標準。
“統一支付”是指參保人員無論曾在多少個地方就業參保繳費,在達到退休年齡后,將確定一個唯一的待遇領取地,并由其統一支付基本養老金。通過依據參保人員在各個參保地的繳費工資,在待遇領取地重新確定本人的繳費工資指數,由待遇領取地核定其基本養老金并負責發放的方式,既準確反映了參保人員的繳費水平與待遇水平的關系,也體現了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既適當均衡了其基本養老待遇水平,也確保了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退休后的養老保險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