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個人賬戶具有強制儲蓄性質,應屬于個人所有,繼承額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對于個人賬戶的繼承金額,《社會保險法》與之前的規定是明顯不同的。之前,僅可以繼承個人繳費部分。而在《社會保險法》后,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和原企業劃轉部分,即全部余額都可以依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