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以及《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我國公民和在華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個人應該履行的義務主要有:
(1)登記義務。職工應配合所在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要求提供本人的真實信息;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到指定的基層服務網點或者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繳費義務。職工本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選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個人按規定的基數、費率和時間要求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村居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要承擔個人繳費義務;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要承擔個人繳費義務。